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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業務

本 人 生 育 給 付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應繳交文件】

1.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

2.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3.印章。

 

傷 病 給 付

 

【請領資格】

1.普通傷病: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職業傷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1.普通傷病: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職業傷病: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前2個月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按70%發給,最長2年。

 

【應繳交文件】

1.傷病診斷書。

2.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3.印章。

4.職傷應附工作相關證明。

 

失 能 給 付

 

【請領資格】

1.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a)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b)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2.失能一次金

(a)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b)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等級分1~15級

1.失能一次金

(a)普通傷病:最低30日,最高1,200日(視等級)

(b)職業傷病:最低45日,最高1,800日(視等級)

2.普通傷病失能年金

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金額不足4,000元者,以4,000元發給),若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眷屬補助,最多加發50%。
3.職業傷病失能年金


◎ 請領職業傷病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依職業傷病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每一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 照護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以5年為限。

 

【應繳交文件】

1.失能診斷書。

2.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印章。

5.職傷應附工作相關證明。


老 年 給 付

 

【請領資格】

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1.1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

(a)參加保險年資滿一年者,男性滿60歲,女性滿55歲。

(b)男性被保險人年資滿15年者,至年滿55歲。

(c)被保險人年滿50歲,參加保險年資滿25年者。

(d)若在同一單位之年資合計滿25年不受年齡限制。

2.老年一次金或老年年金被保險人符合年金法定請領年齡。

 

【給付標準】

1.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以退職當月起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a)加保年資合計滿1年至15年,每滿1年發給1個月,超過15年以上,每滿1年發給2個月,2者合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b)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c)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2.老年一次金: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老年年金(月領):依下列 2 種方式擇優發給。

(a)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b)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最多提前5年,每提前1年,依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 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不幸身故,遺屬亦得選擇領回「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

 

【應繳交文件】

1.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2.印章。


家 屬 死 亡 給 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時,請領父母死亡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a)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b)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c)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應繳交文件】

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1.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2.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3.印章。


本 人 死 亡 給 付

 

【請領資格】

1.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2.遺屬津貼: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3.遺屬年金給付: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c)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
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6)無遺屬者,僅發給喪葬津貼10個月,由負責殮葬者請領。

 

【普通傷病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b)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2.遺屬津貼:

(a)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b)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20 個月遺 屬津貼。

(c)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3.遺屬年金給付: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b)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c)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d)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職業傷病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2.遺屬年金: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若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3.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應繳交文件】

1.死亡診斷書。

2.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受益人戶籍謄本正本。

4.受益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受益人印章。

6.喪葬收據正本。

7.職傷應附工作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