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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證書

廚 師 證 書



 ◎「技術士證(乙、丙級)」持證比率如下:

 
 1.觀光旅館之餐飲業︰85%

 2.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75%

 3.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75%

 4.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75%

 5.外燴飲食餐飲業︰75%

 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70%

 7.自助餐飲業︰60%

 8.一般餐館餐飲業︰50%

 

  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廚師證書核發對象為:上述1至8類餐飲從業人員並持有「中餐烹調、西餐烹調、食物製備」技術士證者。

◎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須換辦新證書。

◎請依規定每年接受至少8小時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認可之衛生講習機關(構)辦理之衛生講習。如缺課導致廚師證書屆滿四年而無法展延時,若經衛生局稽查屬實,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限期改善,於限期內未改善,應處予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罰鍰。





請親自或委託他人(須填委託書),逕向工會辦理。

 

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函請衛生機關處辦。

 

  • 廚師證書四年換發一次,以大小各一張。申辦換證、遺失、破損者每次酌收工本費伍佰元,辦理同縣市變更工作地點者工本費三百元

  • 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件。

  • 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者,應依規定辦理;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變更三次以上者,其廚師證書應截角作廢並更新。

  • 因工作縣市變更辦理換證者,除應依規定辦理外,舊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換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工本費伍百元。

  • 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應填妥切結書。新證書號應加列「補」字。辦理遺失補發時亦得同時辦理工作地點變更登記。

  • 申請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需填妥切結書。其舊廚師證書應由補發單位截角收回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註:廚師證書之換發,以實際從業地點為準。

例:戶籍在台北市並參加台北市工會,但人實際在新北市工作者,應在新北市工會換發。

 

換發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2414樓  (03)332-4814、(03)333-6700

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8號6樓之2〔請搭乘15~18號電梯〕 (03)425-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