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空氣汙染行為相關公告內容,將96年4月12日環署空字第0960027294號公告之「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棄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汙染行為」整併,以使法令更明確,並配合空氣汙染防制法(簡稱空汙法)第32條第3項至第5項修正,將「惡臭」用詞修正為「異味汙染物」。另配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將「廢五金回收處理」修正為「混合五金廢料清除處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