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6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7 日修正
一、 前言:
近年來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
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鮮食食品食用,為鼓勵相
關食品業者於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除依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標示品名、原產地外,再揭
示更多產品資訊,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爰
訂定本作業指引供食品
業者遵循。
二、 適用對象: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惟現場烘焙(烤)食品、現場
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蔬菜、家
畜、家禽和水產品除外。
三、 用詞定義:
本作業指引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 即食鮮食食品:係以 0~18℃冷藏之保存方式,可
供直接食用或加(復)熱後(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
加熱方式)供直接食用之生鮮、調理食品。
(二)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稱散裝食品,且為本點第一款定義
之食品。
四、 標示項目:
(一)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二) 淨重、容量或數量。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品名,如為二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
(四) 製造商或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其他自願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
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過敏原警語資
訊等。
前款營養標示,所標示營養素之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請業者依附表一辦理;營養標示方式得依「包裝食品正
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辦理,或以「QR Code」等
電子化方式揭露資訊。
前項「QR Code」等應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
示,並於 QR Code 等上方或下方位置,應附有「掃描
此處可獲得營養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且以可利用市面流通之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 QR Code 等讀
碼軟體或販售場所供應 QR Code 讀碼設備,使消費者
直接讀取營養標示資訊。
五、 標示字體大小: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