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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沙門氏桿菌中毒及預防方法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公告 修正餐飲衛生自主管理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最重處新臺幣75萬元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APP上路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空氣汙染行為」相關公告,並自即日生效。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營業場所自主環境消毒參考指引
餐飲業者應避免提供有毒河豚予民眾食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110年7月1日起調整「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產品檢驗項目
果凍類產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特定魚種品名之產品標示」及「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產製食品
加強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預防食品中毒-腸炎弧菌與諾羅病毒
大型餐宴之餐飲業者請加強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早餐店業者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加強餐飲業者防治食品中毒-五要二不原則
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A型肝炎IgM及IgG說明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餐飲業者之廢棄物及逾期食品處理原則預防食品中毒相關文宣中新增食品保存應注意事項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項目之檢驗方法應採糞便檢驗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重申「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餐飲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防治沙門氏桿菌食品中毒
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加強宣導「廚餘全回收」政策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

 

中華民國 102 7 16 日訂定  中華民國 110 3 17 日修正


一、 前言: 近年來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 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鮮食食品食用,為鼓勵相 關食品業者於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除依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標示品名、原產地外,再揭 示更多產品資訊,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爰 訂定本作業指引供食品
業者遵循。

二、 適用對象: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惟現場烘焙(烤)食品、現場 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蔬菜、家 畜、家禽和水產品除外。

三、 用詞定義: 本作業指引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 即食鮮食食品:係以 0~18℃冷藏之保存方式,可 供直接食用或加(復)熱後(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 加熱方式)供直接食用之生鮮、調理食品。
(二) 即食鮮食散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稱散裝食品,且為本點第一款定義 之食品。

四、 標示項目:
(一)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二) 淨重、容量或數量。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品名,如為二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
(四) 製造商或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其他自願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 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過敏原警語資 訊等。 前款營養標示,所標示營養素之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請業者依附表一辦理;營養標示方式得依「包裝食品正 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辦理,或以「QR Code」等 電子化方式揭露資訊。 前項「QR Code」等應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 示,並於 QR Code 等上方或下方位置,應附有「掃描 此處可獲得營養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且以可利用市面流通之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 QR Code 等讀 碼軟體或販售場所供應 QR Code 讀碼設備,使消費者 直接讀取營養標示資訊。

五、 標示字體大小: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