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
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有效日期。
3.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4.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5.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二) 除品名及有效日期應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外,其他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得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