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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沙門氏桿菌中毒及預防方法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公告 修正餐飲衛生自主管理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最重處新臺幣75萬元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APP上路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空氣汙染行為」相關公告,並自即日生效。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營業場所自主環境消毒參考指引
餐飲業者應避免提供有毒河豚予民眾食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110年7月1日起調整「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產品檢驗項目
果凍類產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特定魚種品名之產品標示」及「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產製食品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預防食品中毒-腸炎弧菌與諾羅病毒大型餐宴之餐飲業者請加強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早餐店業者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加強餐飲業者防治食品中毒-五要二不原則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
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A型肝炎IgM及IgG說明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
餐飲業者之廢棄物及逾期食品處理原則預防食品中毒相關文宣中新增食品保存應注意事項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項目之檢驗方法應採糞便檢驗
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重申「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
餐飲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防治沙門氏桿菌食品中毒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
加強宣導「廚餘全回收」政策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自助燒(炭)烤餐飲業者加強用餐衛生宣導
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一)

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二)

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三)

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產品屬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

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四、

本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3、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

4、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

保險範圍:

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應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五、

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如已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本保險規定者,無須於我國重複投保。

 

六、

本保險施行日期:

 

(一)

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

(二)

具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

(三)

具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