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二、自110年1月1日起,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標示。如業者未依食安法第 22 條及第 25 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 3 萬至 300 萬元;標示不實者,依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規定,處新臺幣 4 萬至400 萬元。
三、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