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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沙門氏桿菌中毒及預防方法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公告 修正餐飲衛生自主管理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最重處新臺幣75萬元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APP上路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空氣汙染行為」相關公告,並自即日生效。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營業場所自主環境消毒參考指引
餐飲業者應避免提供有毒河豚予民眾食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110年7月1日起調整「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產品檢驗項目
果凍類產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特定魚種品名之產品標示」及「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產製食品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預防食品中毒-腸炎弧菌與諾羅病毒大型餐宴之餐飲業者請加強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早餐店業者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加強餐飲業者防治食品中毒-五要二不原則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
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A型肝炎IgM及IgG說明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
餐飲業者之廢棄物及逾期食品處理原則預防食品中毒相關文宣中新增食品保存應注意事項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項目之檢驗方法應採糞便檢驗
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重申「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
餐飲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防治沙門氏桿菌食品中毒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
加強宣導「廚餘全回收」政策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自助燒(炭)烤餐飲業者加強用餐衛生宣導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蘆薈相關產品在國內已普遍使用與流通販售,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並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需求,於111年3月17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蘆薈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之相關規定,包括品種、使用部位、蘆薈素含量及相關標示規定。

 

「蘆薈」目前是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中「草、木本植物類(2)」列載之品項,而蘆薈葉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為蘆薈素,是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慮,所以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定,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loe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 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本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福部將持續把關並落實管理規範,規定正式生效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