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之現場調製之飲料,應依前開規定標示,包括「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等。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2)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 (3)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本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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