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影響,桃園市轄內餐飲供應營業場所及其他類似場所一律暫停內用,改採外帶或外送至110年7月12日止,房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房屋稅減稅。
(一)申報程序: 請房屋納稅義務人(即房屋所有人)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填具餐飲供應營業場所暫停內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及現場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報。 (二)調降稅率: 1.暫停內用面積,於停用期間由營業稅率3%,調降為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2.如暫停內用在當月15日以前者,自當月起調降稅率;當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調降稅率。 (三)注意事項:餐飲業者如非房屋納稅義務人,應請房屋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有疑問請洽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03-3326181轉2412(房屋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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