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桃園市轄內餐飲供應營業場所及其他類似場所,如有空置停用情形,請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二、申報房屋稅減稅事項: (1)申報程序:請房屋納稅義務人(即房屋所有人)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填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及現場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報。 (2)調降稅率:空置停用面積,於空置停用期間由營業用稅率3%,調降為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如空置停用在當月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調降稅率;當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調降稅率。 (3)注意事項:餐飲業者如非房屋納稅義務人,應請房屋納稅義務人向稅務局提出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分局轄區查詢電話】 ◎ 總局房屋稅科:03-3326181轉2412~2420 ◎ 中壢分局:03-4515111轉305~310 ◎ 大溪分局:03-3800072轉202~205 ◎ 楊梅分局:03-4781974轉202~207 ◎ 蘆竹分局:03-3528671轉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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