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消費者保障,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且應如實填報食品藥品業者登錄平台之「是否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欄位,並上傳有效之投保證明。 二、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1、第2條規定,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2、第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 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 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倘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另再次提醒,「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承保範圍未涵蓋外帶、外賣餐食,故餐飲業者倘有提供外帶、外賣餐食者,仍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等相關法規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查詢。 https://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id=2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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