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1日起調整「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產品檢驗項目
一、依據「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申請注意事項」第6點第6款規定,辦理現場評核時,應同時抽取產品送食藥署認可之檢驗機構依衛生標準檢驗。該產品檢驗項目,現行係參酌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15日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令修正之「一般食品衛生標準」,檢驗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最確數。
二、衛福部整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等標準,業於109年10月6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2247號令訂正「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並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
三、爰此,自110年7月1日起申請本署「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業者(以食藥署計畫委辦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其產品檢驗項目參酌前謁衛生標準之規定調整如下:
(一)供應之餐點皆屬烹調後立即食用者,須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及沙門氏桿菌。
(二)供應之餐點包含烹調後以冷藏或低溫保存者,除須檢驗金黃色葡萄球菌及沙門氏桿菌外,尚須驗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