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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沙門氏桿菌中毒及預防方法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公告 修正餐飲衛生自主管理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最重處新臺幣75萬元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APP上路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空氣汙染行為」相關公告,並自即日生效。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營業場所自主環境消毒參考指引
餐飲業者應避免提供有毒河豚予民眾食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110年7月1日起調整「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產品檢驗項目
果凍類產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特定魚種品名之產品標示」及「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產製食品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大型餐宴之餐飲業者請加強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早餐店業者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加強餐飲業者防治食品中毒-五要二不原則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A型肝炎IgM及IgG說明
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餐飲業者之廢棄物及逾期食品處理原則
預防食品中毒相關文宣中新增食品保存應注意事項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項目之檢驗方法應採糞便檢驗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重申「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餐飲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防治沙門氏桿菌食品中毒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加強宣導「廚餘全回收」政策
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助燒(炭)烤餐飲業者加強用餐衛生宣導
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

食品業者倘欲將冷藏肉品轉以冷凍形式保存販售,其改變產品保存溫度之原則如下:

 

(一)食品業者應具該產品之所有權或受原製造業者委託,且由已登錄之食品製造業者,
依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進行改變保存溫度程序。

 

(二)產品倘於冷藏有效日期內轉冷凍保存,其有效日期之訂定原則如下:

 

1.應依原製造業者提具改變保存溫度後之有效日期評估資料,據以研訂,惟不得大於原製造業者所訂定之有效日期。

 

2.如原製造業者無法提供,則由改變保存溫度之食品製造業者,依據產品製程、相關保存試驗等研訂有效日期。惟應備妥該產品驗收、生產紀錄、保存試驗等相關資料及適當標示,俾追蹤追溯管理。

 

3.食品有效日期之訂定,可參考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並依個別情況設計保存試驗,據以研訂有效日期。

 

4.產品應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條件下,於冷藏之有效日期前,進行冷藏肉品轉以冷凍形式保存,並依評估原則標示合理之有效日期。

 

5.倘於冷凍庫發現標示逾保存期限食品,依該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相關紀錄,據以研判。倘產品於冷藏有效日期內轉入冷凍庫,因未適當標示與處理,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另,倘已逾冷藏有效日期或無法證明者,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