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二、食品業者在製程中如有廢棄物或食品、食品添加物已逾有效日期應立即丟棄,倘無法立即丟棄,應密封完整且清楚標示,置於待報廢暫存區,妥善隔離,以避免交叉污染及誤用。
三、餐飲業者尤應建構完善之廢棄物管理制度,食品或農產品之過期品、淘汰品或廢棄物,應慎選下游之回收處理業者,掌握其用途及流向,並留存品項、數量及相關資料之紀錄,防止不可再供食用之產品流入食品鏈,確實落實自我把關機制,以維護自身信譽及消費者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