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於110年4月13日公告「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定型化契約)。
二、本定型化契約第7點已明定餐會定金之收取不得逾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第10點亦明定消費者解除契約之權利及返還定金之基準,先予敘明。惟倘業者未提供客製化餐點之訂席行為(如:臨時起意之訂席且未事先指定餐點種類);或僅提供開水之會議則非適用本規定。
三、上揭有關客製化之定義:
j倘為消費者與業者事先預約時間、地點、桌數或人次,並約(指)定當日餐飲服務內容(如:價位、菜單、菜色、調味或酒水等)之餐會,即屬客製化餐點,雙方即應簽訂契約(口頭約定亦算契約成立),且該契約條款應符合本定型化契約規定,定金之收取不得逾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且解除約定時定金應依比例退還。
k倘業者以自助取用之方式供餐(如:buffet),因非客製化,非屬雙方約定,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規定;然若依據客人要求之餐飲服務內容(如:價位、菜單、菜色、調味或酒水等)而提供之buffet,則適用本定型化契約規定。
l倘僅預定桌數、人次,請業者保留席位,到達後再行點餐者,亦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規定。
四、其他注意事項:
j上開規定不因除夕圍爐或是年節晚宴等特殊節日而排除適用。
k另有關圍爐年菜外帶部分,依本定型化契約用詞定義,訂席、外燴(辦桌)服務,係指消費者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並由企業經營者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外帶餐點因消費者與業者並無約定場所及桌次,故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之訂金收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