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之「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述保險範圍係指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二、食品業者倘係由總公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含括各門市、分店、加盟店所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且保單合於有效期限內,尚無違反規定之虞。
三、另倘業者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相關團體保險,且投保內容涵蓋上開保險範圍,則毋須重複投保。惟查現行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內容之承保範圍均不包含外帶、外賣食品,故倘餐飲業者具有上述公司、商業及工廠登記,並有供應外帶、外賣餐食者,仍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