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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沙門氏桿菌中毒及預防方法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公告 修正餐飲衛生自主管理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最重處新臺幣75萬元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APP上路行政院環保署修正「空氣汙染行為」相關公告,並自即日生效。公告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起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至少五年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營業場所自主環境消毒參考指引
餐飲業者應避免提供有毒河豚予民眾食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即食鮮食散裝食品標示作業指引」110年7月1日起調整「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衛生評鑑」之產品檢驗項目
果凍類產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特定魚種品名之產品標示」及「豬肉原產地標示規定」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產製食品
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公告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大型餐宴之餐飲業者請加強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早餐店業者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加強餐飲業者防治食品中毒-五要二不原則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A型肝炎IgM及IgG說明
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食品之有效日期不得擅自更改餐飲業者之廢棄物及逾期食品處理原則
預防食品中毒相關文宣中新增食品保存應注意事項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項目之檢驗方法應採糞便檢驗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重申「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餐飲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防治沙門氏桿菌食品中毒阻絕源頭不法,落實自主管理及通報有疑產品加強宣導「廚餘全回收」政策
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助燒(炭)烤餐飲業者加強用餐衛生宣導
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一、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消費者保障,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且應如實填報食品藥品業者登錄平台之「是否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欄位,並上傳有效之投保證明。

 

二、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1、第2條規定,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2、第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

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

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倘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另再次提醒,「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承保範圍未涵蓋外帶、外賣餐食,故餐飲業者倘有提供外帶、外賣餐食者,仍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等相關法規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查詢。

https://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id=2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