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前圖
  • 回首頁
  • 關於工會
  • 最新訊息
  • 入會須知
  • 服務項目
  • 會員福利
  • 政令宣導
  • 活動花絮
  • 連絡我們
  • 後圖

最新訊息

109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問答集」
姓名:衛生福利部 , 日期:2020/12/25 上午 10:56:36
回上一頁 回主題區

一、問答集請逕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法規與公告查詢專區-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項下下載。

 

二、問答集修正共同項目篇Q11、Q13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篇Q3、Q5,摘要說明如下:

 

(1)標示有「台灣豬標章」、「台灣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及「生產追溯QR CODE」等認驗證標章之產品,徜產品使用的豬原料「非全部為國產」,除標示取得的標章,並須標示非國產原料之產地。 

(2)餐廳販售多種豬肉料理,多個豬原料來源之原產地標示方式,可依菜色逐項標示或全店使用豬原料由高至低標示。


Copyright © 2013. 桃園市餐飲業職業工會. All rights reserved.